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和《吉林省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加快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落地实施,保障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构建城乡一体的制度体系
(一)参保对象
全州范围内参加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具体包含:
1.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在职及退休人员;
2.灵活就业人员(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及新业态从业人员等);
3.未就业城乡居民(18周岁以下已参加居民医保的未成年居民随监护人参保,不单独筹资,其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殊群体按规定直接纳入保障范围)。
责任单位:州医保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统筹层级
全州实行州级统筹,执行统一政策标准、基金统收统支、资金统筹使用、经办服务一体化管理,后续按照省改革部署适时衔接省级统筹。
责任单位:州医保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
(三)实施步骤
2026年10月,全州职工先行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7年,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启动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现全民覆盖。2028年,结合基金运行、群众需求变化,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责任单位:州医保局等有关单位
二、建立安全规范的筹资机制
(四)缴费标准
1.在职职工:整体筹资费率0.25%,由用人单位与个人等比例分担。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0.125%,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缴费基数分别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参保人员本人工资收入核定,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责任单位:州税务局、州医保局、州人社局
2.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按职工身份或未就业城乡居民身份参保缴费;选择职工参保模式的,缴费基数按照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83%核定,且始终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
责任单位:州税务局、州医保局、州人社局
3.退休人员:按照职工个人缴费费率执行,由个人自行缴纳,原工作单位不承担缴费义务,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具体为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月实发金额。无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下限核定。
责任单位:州税务局、州医保局、州社保局
4.未就业城乡居民:执行全省统一标准。
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州医保局
5.困难群体: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全额或定额补助。资助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资助标准执行全省统一规定。
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残联、州财政局
(五)征缴方式
长期护理保险保费由税务部门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核定和征收。未就业城乡居民和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身份缴纳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每年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征收。在职职工,单位缴费部分按月随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征收,有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按月从医保个人账户直接划转;无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按月随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征收。退休人员,有个人账户的,经本人同意,按月从个人账户代扣,条件成熟时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从养老金中代扣代缴;无个人账户的,随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一并征收。鼓励用人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慈善机构等对参保人员给予缴费帮扶。
责任单位:州税务局、州医保局、州社保局
三、实施公平普惠的待遇保障
(六)保障对象
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连续失能6个月及以上,经个人申请、专业机构评估认定后,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对象。制度初期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后续依据国家、省政策要求,有序拓宽保障人群范围。
责任单位:州医保局等有关单位
(七)待遇标准
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不设置起付线。定点机构护理服务费用,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基金报销50%,按职工参保及退休人员报销70%;选择居家护理、社区上门护理服务的,基金报销比例在机构护理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000元,并结合基金收支情况动态调整。
责任单位:州医保局等有关单位
(八)支付范围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发生的费用,不直接向保障对象发放现金补贴。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根据国家、省统一规定逐步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床位费、日常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应由医疗(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基金支付费用,依法第三方应承担费用,公共卫生应负担费用以及非定点机构发生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享受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
责任单位:州医保局、州人社局等有关单位
(九)激励约束机制
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首次未按时参保、断保后重新参保的,设置6个月固定待遇享受等待期,随断保年限增加相应延长等待期。对连续参保的未就业城乡居民适当提高待遇水平,具体激励和约束管理机制,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州医保局等有关单位
四、建设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
(十)失能评估管理
严格落实国家统一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和管理办法,评估机构实施定点协议管理,积极培育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探索卫健、民政等部门评估结果互认,残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首次评估通过的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费用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列支;完善评估人员培训、考核、退出机制,保障评估精准规范。
责任单位:州医保局、州民政局、州卫健委、州残联等有关单位
(十一)护理服务管理
护理服务以机构为主,居家和社区上门护理服务适时开展。对护理机构实行定点准入、动态考核、退出清退全周期管理,优化城乡护理资源配置。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拓展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加强长期照护师队伍建设,开展常态化技能培训,提升护理人员专业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州医保局、州民政局、州卫健委、州人社局、州教育局等有关单位
(十二)基金运行管理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独立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绩效管控,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不得将基金交由受托经办业务的第三方机构代管代拨,珲春市试点期间存在代管代拨情况的,应于2026年底完成过渡。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建立基金运行监测、风险预警、精算分析机制,保障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责任单位:州医保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
(十三)经办服务管理
强化州、县两级经办机构能力建设,优化办事流程,推行便民化经办服务。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工作,按协议约定从基金中支付服务费用;健全第三方机构考核监督体系,加快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参保、评估、结算线上办理。创新付费模式,推行区域总额预算下,结合床日、服务时长、服务项目的复合式支付方式;参保登记、关系转移接续、缴费资格认定、跨统筹区经办业务规则等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并同步办理。
责任单位:州医保局、金融监管总局延边分局等有关单位
(十四)基金监督管理
构建多维度基金监管体系,将失能评估、机构运营、基金使用、协议履约等全环节纳入监管范畴。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日常核查,加大欺诈骗保惩戒力度,落实财会监督、审计监督,严厉打击套取、骗取基金行为,筑牢基金安全防线。
责任单位:州医保局等有关单位
各县(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属地责任,统筹协调制度建设、基金监管、服务供给等重大事项,着力破解实施过程中难点堵点问题,确保政策落地见效。要加强宣传引导,防控舆情风险;强化督导考核,动态优化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密切沟通协作,确保形成工作合力。州医保局要联合相关部门,结合我州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趋势等实际,动态调整筹资和待遇标准,稳妥推进制度可持续运行。珲春市试点期间结余基金纳入州级统筹,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用1年左右时间进行过渡,202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方案标准。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州委、州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省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重庆物业费收费标准2025年新规定一、官方指导价范围根据《重庆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4年版)》,具体住房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如下:中心城区有电梯住宅:一级1 00元 平方米·月;二级1 30元 平方米·月;三级1 60元 平方米·月;四级1 90元 平方米·月。无电梯住宅:一级0 60元 平方米·月;二级0 85元 平方米·月;三级1 10元 平方米·月;四级1 35元 平方米·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