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医保规字〔2026〕4号
为了切实做好《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津政办规〔2026〕2号)的落地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国家关于做好常态化医疗保障帮扶工作等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救助对象
建立医疗救助对象常态化信息共享交换机制,每月数据共享频次不少于1次,民政部门向医保部门提供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孤儿等低收入人口信息;医保部门向民政部门提供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孤儿等参保信息、医疗救助和高额医疗费用等信息。通过加强救助帮扶信息反馈,实现数据互通、闭环管理以及动态标识管理,确保实际身份与系统标识一致,推动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
二、关于资助参保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救助对象因动态退出或身份变动导致资助标准变化的,其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予退回,已享受的资助参保补贴不作调整。
三、关于医疗费用救助
(一)医疗救助对象因慢性病需要长期门诊服药或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医疗救助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5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特困人员、孤儿为1000元;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为400元。
(二)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就医发生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进行救助:
1.起付标准。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发布的本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
2.救助比例。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特困人员、孤儿为75%,低保对象为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为65%。
3.倾斜救助。对于规范转诊的且在市域内住院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住院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起付标准为1万元,救助比例为5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0万元。
四、关于依申请医疗救助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保险等报销后,实施依申请医疗救助,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发布的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救助比例5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
五、关于基金筹集
每年10月底前,市医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结合基金运行情况,合理确定下一年度医疗救助筹资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5:5比例负担,并结合医疗救助基金收支情况,做好医疗救助基金拨付管理工作。
六、关于服务管理
(一)待遇衔接
1.医疗救助对象身份被取消的,自身份取消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救助待遇;退出身份前已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仍按原身份对应的标准予以救助。
2.医疗救助对象在外地参加基本医保的,由患者先行结算,凭有关材料向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拨付医疗救助费用。
3.住院治疗期间,因身份变化导致医疗救助待遇发生变动的医疗救助对象,在一个住院周期内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4.医疗救助对象基本医保异地就医降低比例部分等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支付范围。
(二)定点管理
已纳入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本市三级医院、公立二级医院(含部队医院)、公立一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作为本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在本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刷卡联网结算;在本市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除门诊特定疾病患者外,住院救助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实行“一站式”刷卡联网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实行联网垫付报销,并按现行垫付医疗费用报销流程申请报销。
(三)综合减免
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救助定点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免收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门诊诊查费(中医辨证论治),减收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的10%。经基层首诊转诊后在本市二、三级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全面免除住院押金;未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严格控制住院押金(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1000元)。对医疗救助对象全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定点医疗机构要合理控制自费比例,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就医,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原则上达到总费用的90%。
七、关于监测帮扶
市医保中心每月将1年内住院3次以上,1年内发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上年度发布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的医疗救助对象就医信息推送给市医保结算中心、市医保监督所、市民政局及各区医保局,各区医保局将监测帮扶信息转送各区民政局。市医保结算中心、市医保监督所按职责履职。医保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对监测对象重点关心关注,确保其得到真实和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基本生活救助,防止因病致贫。
市医保中心参照医疗救助对象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将就医频次高、个人负担重的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指享受医疗补助人员)、未纳入医疗救助对象的其他重度残疾人分别推送给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残联部门,由其组织做好救助帮扶工作。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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