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202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最新

202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最新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6-09-15 10:15:59 人看过
202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最新(2002年1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

  202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最新

202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最新

  (2002年1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0年11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6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人类活动所涉及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以及地质遗迹等地质要素的总和。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程建设、地质环境监测、矿区生态修复、地质遗迹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地质环境保护投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相关职责。

  第六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履行授权范围内兵团的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环境行政执法职能。

  兵团地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各师、市的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地质环境保护的统一规划,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自觉保护地质环境的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对其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工作,为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地质环境监测。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程建设等单位应当加强对受到勘查开采和建设活动影响的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定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并分析原因和预测影响程度。

  第十三条 从事地质环境监测的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测,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对地质环境监测资料进行汇总和分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改善地质环境或者应对地质环境突发事件的措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资料编制地质环境状况报告,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等方式干扰、破坏地质环境监测设施、设备或者指使干扰、破坏地质环境监测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探矿权人应当及时对勘查区域进行清理,清除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设施、设备等,对废弃的钻孔、探坑、探井、探槽、巷道等应当进行回填或者封堵;破坏地表植被的,应当及时恢复;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应当采取危岩清理及其他有效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开采矿产资源前,采矿权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矿业权出让合同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随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尾矿库生态修复的专门措施。

  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应当在矿区涉及的有关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并专门听取矿区涉及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居民代表、村民代表等的意见。

  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矿区生态修复能够边开采、边修复或者分区、分期修复的,采矿权人应当根据矿山开采设计和工艺流程、开采进度、采矿用地范围和类型、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土地损毁和生态破坏等情况,合理划分修复单元、安排修复时序,及时开展生态修复;不能边开采、边修复或者分区、分期修复的,应当在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的二年内完成生态修复,但开采放射性矿产资源的矿区生态修复时限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九条 采矿权人按照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完成生态修复后,应当及时向矿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分区、分期完成生态修复的,应当分区、分期申请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矿区生态修复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向采矿权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向采矿权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由采矿权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年度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门用于矿区生态修复。矿区生态修复费用计入成本,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不得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当对存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场地采取永久性防护措施,完成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第二十二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人类史前古生物化石分布区;

  (二)具有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沙漠、戈壁、岩溶、风蚀、冰川、石林等奇特地质地貌景观;

  (三)具有特殊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的典型产地;

  (四)具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泥泉等;

  (五)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裂缝、地面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六)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第二十三条 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以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具有观赏、科普价值的地质遗迹,可以建立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的设立、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科学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分类分级采取保护和利用措施。

  在地质遗迹保护范围内从事参观、旅游、科学研究、教学实习以及标本、化石采集等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遗迹保护区标识、界标;

  (二)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或者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

  (三)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不相符的工程建设;

  (四)其他违反地质遗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管控能力建设,建立风险应对工作机制,实现国土空间和地质环境的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健全地质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依法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和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地质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地质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履行地质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责令改正,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重庆物业费收费标准2025年新规定

    重庆物业费收费标准2025年新规定一、官方指导价范围根据《重庆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4年版)》,具体住房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如下:中心城区有电梯住宅:一级1 00元 平方米·月;二级1 30元 平方米·月;三级1 60元 平方米·月;四级1 90元 平方米·月。无电梯住宅:一级0 60元 平方米·月;二级0 85元 平方米·月;三级1 10元 平方米·月;四级1 35元 平方米·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