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2026年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最新

2026年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最新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6-09-23 09:56:58 人看过
2026年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最新(2019年11月1日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26年7月2日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26年7月23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滨州市城镇容貌和

  2026年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最新

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11月1日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6年7月2日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26年7月23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存、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养护绿化、企业生产等活动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 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主体自律、公众监督、污染追责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扬尘污染、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有权对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制定总体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协调跨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和督促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负责工业生产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监测扬尘污染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并定期发布监测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及拆除、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区道路、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区内的散装水泥、石灰、渣土、砂石、煤炭、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货物贮存场所和运输车辆防尘措施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设定渣土、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禁行和限行区域、时间。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桥梁施工和配套工程建设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车站和码头物流园区、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国道、省道、县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乡水务部门负责河道整治、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涉水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露天矿开采区域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和现场检查。

  第八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预案,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应对措施。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防治扬尘施工责任制度,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按照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应对预案,落实防治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区域应当落实下列防尘要求:

  (一)施工现场实行硬质围挡封闭;

  (二)出入口设置冲洗设施,施工或者运输车辆在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三)出入口、施工道路、加工区及设备堆放场地等采取硬化处理;

  (四)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当按照总平面布局进行码放,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场所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密闭存放或者采取覆盖等措施;

  (五)建筑垃圾和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不得凌空抛洒抛掷;

  (六)基坑护坡等喷射混凝土作业采用潮喷或者水泥裹砂喷射工艺等措施;

  (七)暂停施工的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防尘措施。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暂时不能开工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透水铺装或者遮盖。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城市管理部门依据裸露地块的具体情况,确定绿化建设标准,可以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防尘除尘要求:

  (一)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沟槽,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

  (二)路面挖掘、路面切割、路面铣刨、石材切割等作业,采取喷淋、洒水、除尘等措施;

  (三)路面基层清扫应当采用人工洒水清扫、高压清洗车冲刷等方式,施工吹灰不得采用鼓风机吹扫,养护期间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

  (四)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完工后,七日内恢复路面或者景观。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拆除建(构)筑物施工时,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施工单位拆除作业实行持续加压洒水、喷淋或者喷雾方式作业;

  (二)施工单位不得大面积推倒拆除物,人口密集区及临街区域拆除作业应当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网;

  (三)建筑物拆除后,用地单位应当对场地采取覆盖、喷淋等防尘措施;场地闲置三个月以上的,用地单位应当对拆除后的裸露地面采取绿化或者透水铺装等防尘措施。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城市街道两侧的临街建(构)筑物装修,不得占用道路搅拌砂浆、加工建材或者堆放垃圾;墙体拆改、开槽切割、喷涂涂料等应当采取遮挡等措施;高空作业应当设置防尘网,装修垃圾不得凌空抛掷或者抛洒。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十七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和船舶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露天货运机动车停车场,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停车场采用高大乔木、绿植作为隔离,或者设置硬质密闭围挡;

  (二)停车地面采取硬化处理,场内裸露地面采取绿化、硬化、铺装等措施;

  (三)配备车辆冲洗设施。

  违反本条规定的,城区内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城区外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流园区、物料堆场、预拌混凝土、沥青搅拌站等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堆场的场坪、路面采取硬化处理;

  (二)密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三)出入口设置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在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四)装料、卸料处采取吸尘、喷淋、洒水等措施。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应当采取除尘抑尘措施,防止二次扬尘污染。

  第二十一条 养护绿化工程土地平整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建植。未及时建植的,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重庆物业费收费标准2025年新规定

    重庆物业费收费标准2025年新规定一、官方指导价范围根据《重庆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4年版)》,具体住房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如下:中心城区有电梯住宅:一级1 00元 平方米·月;二级1 30元 平方米·月;三级1 60元 平方米·月;四级1 90元 平方米·月。无电梯住宅:一级0 60元 平方米·月;二级0 85元 平方米·月;三级1 10元 平方米·月;四级1 35元 平方米·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