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2026年驻马店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最新

2026年驻马店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最新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6-09-26 09:41:17 人看过
2026年驻马店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最新(2024年8月29日驻马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26年6月30日驻马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6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

  2026年驻马店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最新

生活垃圾治理

  (2024年8月29日驻马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6年6月30日驻马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6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外的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农村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源头治理、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促进农村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治理目标,制定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建立协调、监督机制。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治理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计划和具体措施,完善农村生活垃圾设施建设,并保障设施的日常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农村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的治理,将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等纳入村规民约,督促单位和个人做好责任区域内的保洁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相关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本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所需要的资金投入。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逐步建立村(居)民合理付费、村(居)集体补贴、社会捐赠、政府适当补助的经费保障制度。

  村(居)民委员会的筹资筹劳方案应当通过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绿色、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投放、回收利用等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公益宣传,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采取各种形式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资源化利用等知识,增强村(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八条 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投放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村(居)民的宅基地、住处及其房前屋后,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为责任人;

  (二)村庄范围内的道路、沟塘、河湖等公共区域或者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村(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田间地头,土地经营者为责任人;

  (四)集市、农贸市场,管理者为责任人;

  (五)村庄内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单位或者生产经营者为责任人。

  节庆、文体、喜庆或者丧葬等活动产生的垃圾,活动组织者为责任人。

  不能按照前两款规定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责任人应当及时清扫责任区域内的生活垃圾,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并按照要求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装置。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庄区域面积、垃圾产生量、收运方式、经济条件和基层组织情况合理确定保洁人员数量和组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公共区域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保持村庄公共区域卫生整洁。

  第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特点和村(居)民生活习惯,逐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

  第十二条 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到日产日清;

  (二)对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分装运输;

  (三)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遗撒、滴漏;

  (四)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转运至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按照有关规定集中处理。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台账,定期向县、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

  鼓励村民采取堆肥、生产沼气等方式就近就地处理易腐垃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设符合标准的易腐垃圾处理设施,对统一收集的易腐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窃、侵占、毁损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

  (三)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农村生活垃圾;

  (四)将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等混入农村生活垃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日常巡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环境卫生保洁义务。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由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据本条例做好本辖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重庆物业费收费标准2025年新规定

    重庆物业费收费标准2025年新规定一、官方指导价范围根据《重庆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4年版)》,具体住房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如下:中心城区有电梯住宅:一级1 00元 平方米·月;二级1 30元 平方米·月;三级1 60元 平方米·月;四级1 90元 平方米·月。无电梯住宅:一级0 60元 平方米·月;二级0 85元 平方米·月;三级1 10元 平方米·月;四级1 35元 平方米·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