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2026年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最新

2026年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最新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6-10-24 16:51:08 人看过
2026年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最新(2022年9月23日天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5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26年6月17日天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6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6年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最新

海绵城市

  (2022年9月23日天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5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6年6月17日天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天水市渭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规划引领、统筹推进,生态为本、自然循环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辖区内相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财政、交通运输、林业草原、审计、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海绵城市科普宣传,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海绵城市建设活动;鼓励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科研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海绵城市建设的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有关程序审批、备案、修改、实施。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相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九条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反映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雨水资源化利用率、污水再生利用率等指标。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广场、水系统、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作为约束性控制指标,并与各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海绵城市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

  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设置海绵城市专篇。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对海绵城市专篇内容进行审查,未达到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连片建设和全过程管控,逐步实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营。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一)房屋建筑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提高对雨水的积存和滞蓄能力;

  (二)人行道路、广场、停车场和运动场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强对雨水的消纳功能;

  (三)公园和绿地采取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小微湿地、植草沟、雨水塘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增强海绵体功能,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建设雨水源头控制设施和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和面源污染;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合理有序开展水系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和自我恢复功能,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

  (六)公共服务设施减少硬质铺装面积,使用透水铺装,根据需要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七)工矿厂区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净化、蓄存和利用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排水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对雨水、污水混接错接的节点,应当按照城市排水工程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周边山体治理,应当统筹规划建设,防止形成城市内涝。

  第十六条 老城区应当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扩建、河道治理以及地下空间开发,逐步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因历史原因形成海绵城市设施不完善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重点,组织改造。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规范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海绵城市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对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并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海绵城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工程监理合同等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协调相关行业部门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验收管理工作。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城市工程设施纳入建设工程项目联合验收,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应当将包括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内容的档案资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资料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限期补充。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十九条 海绵城市设施移交后应当及时确定运营维护单位。

  政府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运营维护,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专业运营维护单位。

  社会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单位运营维护。

  运营维护单位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条 海绵城市设施养护、维修,应当符合海绵城市设施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和规范。

  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对海绵城市设施加强日常巡查,建立定期监测评估、养护和维修制度,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对隐蔽建设和存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进行标识,并开展定期巡查,制定应急处理预案,保障安全运行。因运营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营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及时恢复。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为运营维护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所属行业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挖掘、拆除、改动海绵城市设施及其配套监测设施。

  确因工程建设等需要,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及其配套监测设施的,应当依照权限报经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并承担恢复、改建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固体废物。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单位未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养护维修,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侵占、毁坏、擅自挖掘、拆除、改动海绵城市设施及其配套监测设施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纳入建筑市场信用记录。

  第二十六条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乡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豁免清单,并公布实施。

  列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对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2026年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最新

    2026年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最新(2020年10月27日沧州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

  • 重庆物业费收费标准2025年新规定

    重庆物业费收费标准2025年新规定一、官方指导价范围根据《重庆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4年版)》,具体住房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如下:中心城区有电梯住宅:一级1 00元 平方米·月;二级1 30元 平方米·月;三级1 60元 平方米·月;四级1 90元 平方米·月。无电梯住宅:一级0 60元 平方米·月;二级0 85元 平方米·月;三级1 10元 平方米·月;四级1 35元 平方米·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