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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四平市河道管理条例最新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6-10-30 14:10:26 人看过
2026年四平市河道管理条例最新(2021年7月27日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26年8月18日四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平市河道管理条例〉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2026年9月29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2026年四平市河道管理条例最新

河道管理条例

  (2021年7月27日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6年8月18日四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平市河道管理条例〉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2026年9月29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改善河道生态环境,保障河道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保护、开发、利用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第三条 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坚持统筹规划、保护利用原则,提升河道防洪排涝、雨洪利用、景观文化、保护生态等功能。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的义务,有权对危害河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监督与保护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的河道管理机制,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范围,督促各级河(湖)长履行河道保护职责,依法清退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耕地和林地(护坡护岸林除外)等。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河道保护与治理规划、采砂规划和年度采砂计划,制定河道建设与整治年度计划、河道清淤疏浚年度计划和河道清障计划,设置河道界桩和公告牌等。

  第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拆除违法入河排污口。

  新设、改设、扩大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的,审批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污管网的建设和改造,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高污水处理能力。

  第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废弃物,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污染物的控制,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在行洪河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高秆植物;

  (三)设置拦河渔具;

  (四)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

  (五)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开荒种地、开渠、钻探、打井、取土、采石、爆破、挖窖、建房(堤防管理房除外)、存放物料、放牧、葬坟、晒粮、挖筑鱼塘、开展集市贸易(城区堤路结合的堤防除外)、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活动;

  (六)损毁河道界桩、公告牌;

  (七)损毁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利工程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

  第十一条 河道的开发与利用应当服从河道的保护与治理规划,保持河势稳定、生态安全和行洪、航运的通畅。

  第十二条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许可后,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构)筑物及设施。

  建设项目占用或者影响水利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修复、加固或者修建有效替代工程,恢复原有设施的功能。因建设项目确需迁建、改建、拆除原有设施的,应当承担所需费用并补偿损失。

  第十三条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后,可以在堤防和护堤地外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挖筑鱼塘从事水产养殖。

  从事水产养殖的,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十四条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后,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活动。

  从事采砂活动的,应当及时清理弃渣、回填开挖面,对存放砂、石、土的裸露地面进行生态治理,恢复生态植被。

  第十五条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后,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旅游、文化、体育项目。

  从事旅游、文化、体育项目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至四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视情节和危害程度,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可能导致生态环境污染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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