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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河北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最新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6-11-02 09:04:01 人看过
2026年河北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最新(2026年9月23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第三章公民法治素养提升第四章法治宣传教育载体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形成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推进法治河北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等法律、行政

  2026年河北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最新

2026年河北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最新

  (2026年9月23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法治宣传教育职责

  第三章 公民法治素养提升

  第四章 法治宣传教育载体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形成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推进法治河北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条 法治宣传教育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大局、守正创新,坚持与依法治理、法治实践相融合,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法治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

  (三)法治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常识;

  (四)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和成就;

  (五)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六)其他应当纳入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

  第五条 本省依据全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全省法治宣传教育规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法治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建立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普法主体责任,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第七条 负有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地区、行业、群体的法治需求,分类、分业、分众精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采取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方法,发挥法治人物、见义勇为人员等典型示范作用,讲好中国宪法故事、中国法治故事,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

  第八条 本省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省份的法治宣传教育合作,协同开展法治宣传和法治实践活动,共同加强法治宣传理论研究、人才培养、资源共享、文化交流,促进区域治理法治化水平提升。

  第二章 法治宣传教育职责

  第九条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精神,实行普法责任制。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鼓励和支持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开展和参与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条 本省加强宪法宣传教育,结合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以宪法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利用重大节日、纪念日和主题活动等,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公布施行,组织开展相应的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本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应当每年根据全省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结合工作职责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出台情况,制定本单位的普法责任清单。普法责任清单应当明确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任务、工作措施和责任分工等内容。

  普法责任清单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报送。

  第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机关应当加强立法全过程宣传解读,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发布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制定、修改过程中,制定机关应当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形式,扩大社会参与,将立法与法治宣传教育有机结合。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公布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采取新闻发布、宣讲解读等形式进行宣传。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日常管理、服务、执法和争议解决过程,综合运用释法说理、疏导回应、指导示范、组织听证、发布解读典型案例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案件办理过程,结合各自的职责,运用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发布解读典型案例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民族事务部门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和爱国情感,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结合经营主体的类型和特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支持和帮助经营主体加强合规建设、防范法律风险,引导经营主体依法经营、规范管理、诚实守信,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开展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生态文化,增强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素养。

  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对的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

  第二十一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法学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面向相关群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应当加强对会员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会员合规经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提升行业治理法治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在办理案件、提供法律服务时,就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释法说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捐赠、提供场地、志愿服务、文创开发等方式参与法治宣传教育。

  第二十五条 本省加强对开展境外投资合作、对外援助的企业以及出境人员等的法治宣传教育,提供涉外法律服务,引导其遵守我国和当地法律,防范和应对法律风险。

  第三章 公民法治素养提升

  第二十六条 本省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法制度,完善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学法、领导干部集体学法、重大决策前学法等机制,通过法治培训、年度考法、网络课堂、旁听庭审等方式,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省实行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清单制度,制定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共性清单。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制定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个性清单,并动态调整。

  领导干部应当通过带头讲法、会前学法、年度述法等形式,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治教育融入学校教育的各个阶段,贯彻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协调指导学校法治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法治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建立稳定的专职或者兼职法治教育师资队伍。

  第二十九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依法落实法治宣传教育计划、师资等制度,开设法治教育课程,利用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等场所开展法治实践教育,加强校园法治文化建设,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学校教育与日常管理。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选聘法治副校长,协助开展依法治校、法治教育、权益保护、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教育惩戒等工作。

  专门学校、未成年犯管教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场所内为有需要的学校提供法治宣传教育,重点做好面向青少年的警示教育和正向引导。

  第三十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律师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接,在法治实践教育资源、法治教育课程开发、法律专业人员等方面予以支持,与学校协同开展防范学生欺凌、性侵害、网络沉迷、电信诈骗等专项法治宣传教育。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法治宣传教育,支持、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村民、居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表达诉求、解决纠纷。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农村(社区)“法律明白人”、退休干部、志愿者等人员,针对征地拆迁、物业管理、婚姻家庭等,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推动矛盾纠纷有效化解。

  鼓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参与农村(社区)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为城乡群众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的指导,并加强动态管理,发挥其在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推进依法治理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十三条 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规范网络言行,抵制违法和不良信息,营造文明安全的网络环境。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法治教育培训,建立并实施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提升管理法治化水平。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法治宣传教育,普及劳动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当结合进城务工人员、失业人员、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需求和特点,开展劳动权益保障、就业扶持、防范养老诈骗等方面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其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对老年人、残疾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条件具备的应当同步采取语音、大字、盲文、手语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方式。

  第四章 法治宣传教育载体

  第三十七条 本省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推动法治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燕赵文化、长城文化、大运河文化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规划、建设法治文化场所,做好更新维护,充实文化内涵,提高利用效率;在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空间利用时体现法治元素。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治文化场所名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应当加强法治文化建设,鼓励和支持优秀法治文化作品的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培育具有河北特色的法治文化精品,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

  第三十九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履行媒体公益普法责任,通过开设法治专栏专题、刊播法治公益广告、报道法治新闻等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依法在其经营管理的场所内,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食品药品安全、消防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产品责任等群众关心的问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运用新平台新技术新产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虚拟现实等推进智慧普法,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结构和法治需求特点开展精准普法。加强全媒体法治传播体系建设,运用微视频、微电影、微短剧、动漫等形式,提升法治宣传教育传播力和影响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融媒体中心、政务新媒体,开展法律知识推送、以案释法、在线法律咨询、法治需求征集等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需要。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安排经费,保障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并依法加强管理。

  第四十二条 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方式,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监督;可以根据需要对分类、分业、分众法治宣传教育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未依法履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发现同级负有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部门、单位,未依法履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职责的,及时发出普法提示。普法提示应当明确问题事实、法律依据、整改要求和反馈时限等内容。

  有关部门、单位收到普法提示后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反馈相关情况。未及时采取改进措施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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